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暨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暨授
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
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16 万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
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
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规定,制订本章程。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69.9696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65.8096
万元。 万元。
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
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
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9,969.9696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目 前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19,965.809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遵守上述规定。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义务。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