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本章程。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966.4658 万元。 19,973.0378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需要修改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需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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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书。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化学,以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通过
技术和信息为驱动,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做强 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和低碳技术的创做深小分子药物研发产业链,实现客户、员工、 新,帮助合作伙伴提高新药发现及开发效率,
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持续降低研发和生产
成本,并积极推动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生物医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是:生物医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物医药中间体(除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物医药中间体(除药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药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服务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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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咨询;投资管理;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 与咨询;投资管理;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研发、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经营)、电子商 研发、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经营)、电子商务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务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 专用设备修理;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业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仪器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许可项目:第二 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和试验发展;专用仪器制造;试验机制造;试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验机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966.4658 万股,均为普通股。 19,973.037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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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