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8 证券简称:长盛轴承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1、《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删除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
2、《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及修改范围较广,不再逐条列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1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总工程师等。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29,877.9030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为 29,877.903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为 29,877.9030 万股,其他类
别股 0 股,每股面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3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5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
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份。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下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权;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持有的股份;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账簿、会计凭证;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撤销。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7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