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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4

永福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12        证券简称:永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变更财务总监事项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罗志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罗志青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罗志青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原财务总监张善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副总经理辞职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宋发兴先生的书面辞呈。
宋发兴先生因年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述职务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辞任副总经理职务后,宋发兴先生仍在公司工作。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宋发兴先生的辞职申请自书面辞呈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发兴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 58,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313%;同时,宋发兴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发投资”)3.3330%的股权,持有公司控股股东福州永福恒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投资”)3.4236%的股权。博发投资持有控股股东福州博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宏投资”)100%的股权。博发投资、恒诚投资、博宏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 2.0679%、
19.0975%、24.9311%。

    宋发兴先生辞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宋发兴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严格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宋发兴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4 日
附件:财务总监简历

    罗志青先生:1971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福州大学
会计学本科学历,湖南大学会计学研究生结业,高级会计师。2016 年 11 月至今,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福建省
永福博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福州永福恒诚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福建永福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2018 年 4 月至今,福建永帆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今,福建海电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6 月至 2023 年 4 月,福建
永福新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 年 1 月至今,福建永福创智能源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福建福毅永帆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志青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0,000 股,与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与其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
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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