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董事会 股东大会
1 公司章程 是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是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是 是
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是
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是 /
8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是 /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是 /
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是 /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是 /
12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是 /
以上制度文件中,注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他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全文,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本次需要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共计 6 项,具体
修订情况前后对照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和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应当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承担股东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切实保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障股东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书。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票,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