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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71 深市 富满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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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微: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微      公告编号:2025-044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1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三)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任何异
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2)。
  (四)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5)。
  (六)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七)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50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000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000 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