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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12-09

立昂技术: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宗旨......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  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  事...... 1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1

    第三节  董事会...... 23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7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35

    第一节  通  知...... 35

    第二节  公  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第一章  总则

    1.01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0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999341738。
    1.03 条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57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4 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eon technology CO., LTD

    1.05条  公司住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街518 号立昂技术,邮政编码:830000
    1.06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4,798,231 元。

    1.07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0 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

    1.12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范围与宗旨

  2.01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依法经营,诚信务实、规范操作。公司将现代科学技术运用到企业经营中,为全体股东赢得最佳信誉和丰厚利润。

    2.02 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相关咨询(以资质证书为准);顶
管服务;有线电视工程技术设计安装。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外)、五金交电、百货土产、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除外)。医疗设备、医疗用品及器材的销售、医疗软件开发及销售。房产的信息中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流信息咨询。普通货物运输代理及仓储服务。信息业务(含短信息服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通信器材设备、建材、化工产品的销售;塑料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增值电信业务;接收传送电视节目;广告信息发布。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业务代办;计算机设备及配件、自动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教学仪器、办公家具的销售;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柜台租赁,电脑租赁;设备维护,电子工程,代办电信业务,电信业务服务,通信设备维修,车辆停放服务;餐饮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技术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房屋租赁。经营本企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01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03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04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4,798,231 股,均为普通股。

    3.05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06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07 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08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09 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 3.08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10 条  公司因本章程 3.08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 3.08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08 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11 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3.12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13 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3.14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4.01 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4.02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03 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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