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合资企业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2013]290 号)批准,由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91858365。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600 万股,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dong Xiongsu Technolog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龙高路敦根路段雄塑工业园,邮编:528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813.15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使各方获得满
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制造;海水养殖和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装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卫生洁具制造;卫生洁具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密封用填料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地板制造;地板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门窗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市政设施管理;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共持有 208,000,000 股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分别
以其占广东雄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净资产的份额作为出资认缴股本,具体情况如下:
(一)黄锦禧,持有股份 90,667,200 股;
(二)黄淦雄,持有股份 58,822,400 股;
(三)黄铭雄,持有股份 50,315,200 股;
(四)佛山市雄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195,2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5,813.1567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1
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