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4,756,4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6,992,400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
人。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4,756,4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均为普通股。 476,992,4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之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该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
卖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出后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所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