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18-041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公司8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2017年5月11日,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进
行说明(公示时间: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5月10日),监事会认为:列
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示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3.2017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
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相关
事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7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调整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为公司8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年。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2017年5月2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可解
除限售期于2018年5月26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公司未发生前
1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述情形,满足解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除限售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生前述情形,满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件。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17年营
业收入相比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16年增长
3 公司2017年实现的营业收入金额较2016年同比增长不 29.41%。综上所
低于20%。 述,公司达到了
业绩指标考核
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激励对象在上
4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一年度绩效考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当年度限制 核均为合格
性股票才可按照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行权/解锁。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额度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
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为30%。
公司88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可申请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5,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05%,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占授予时公
划分配情况 票数量(万股)
(万股) 司总股本的比例
(一)核心骨干员工
限制性股票 105.1200 31.5360 0.2605%
小计 105.1200 31.5360 0.2605%
合计:88人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88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内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315,360股,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公司88位激
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目前公司8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
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5,3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05%。
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8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事宜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按《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调整、本次解锁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