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券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6 年10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 万股,于2016 年11 月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于2016 年10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经香港
币普通股4,100 万股,于2016 年11 月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股,并超额配售了【】股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48.588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司于香港发行上市的H 股股份按照适用的香港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存管,主要在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848.588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 股股份后,假设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公司总股本为【】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A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 股普通股【】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和相关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可以在普通股之外,发行一定数量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公司可以在普通股之外,发行一定数量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和相关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其他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
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