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维护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程。 章》”)、《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第三条 公司于2016 年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创业板上市。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经香港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 万股,于 2016 年11 月 7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证券交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易所”)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
【】股,并超额配售了【】股 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848.588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八条 第八条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份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分公司集中存管。
集中存管。公司于香港发行上市的 H 股股份按照适用的香港法律和证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券登记存管的惯例存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
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15,000 万股,由全体发起人以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