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5-058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序 条 条
号 文 修改前具体内容 文 修改后具体内容
号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经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立“武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工大光纤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
其他有关规定由全体发起人共同 的批复》(教技发函[2000]12 号)和湖北
第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第 省体改委下发的《关于设立武汉工大光纤
1 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二 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体改
条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条 [2000]43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
9142010072466171X0 的企业法人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
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2466171X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六 120,946,746 元。 六 120,867,878 元。
条 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 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3 八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条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第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十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十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4 一 力。 一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5 十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十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二 财务总监。
条 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十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十 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六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六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格。
第 第
7 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七 民币标明面值。 七 标明面值。
条 条
第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
8 二 120,946,74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二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十 股。 十 120,867,87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条 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二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二 持股计划的除外。
9 十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十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一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一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条 人提供任何资助。 条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 方式增加资本: 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十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 第
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二
11 十 法转让。 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七 七
条 条
第 第
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 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12 十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十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八 八
条 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已发行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二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二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13 十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十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