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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川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6-08-17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BINGCHUANNETWORKCO.,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601、602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冰川网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五家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和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东高祥、隆寒辉、陈涛、高锋、唐国平、张智成、章国俊、诺尔投资、尚轩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再行买入,买入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再行卖出;如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和国、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祥、陈涛、唐国平、章国俊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2月18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分配。
    6、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刘和国,持股5%以上股东高祥、隆寒辉、陈涛、高锋、唐国平承诺:
    1、如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本公司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