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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28 深市 幸福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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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幸福蓝海公司章程(2025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10-30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780270537G。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7,630,000 股,于 2016年 8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mnijoi  Media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 8 号 28 幢;

            邮政编码: 21003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2,608,05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任和罢免。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高品质的影视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多类型的影视作品,满足观众日益提高的精神文化需求;以高标准的文化设施,丰富观众的文化生活。力争达到行业内的一流导向、一流规模、一流效益、一流影响力、一流品牌,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最优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电视剧制作;电影发行;电影放映;电视剧发行。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电影制片;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股)  出资比例(%)

  1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153,000,000      90

  2    江苏广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7,000,000      10

                合 计                  170,00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372,608,05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