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28 证券简称:幸福蓝海 公告编号:2025-056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同步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变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
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另外《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不再作逐一对比。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修订为“股东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党章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党章》(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通股77,630,000股,于2016年8月8日在深圳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7,630,000股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于2016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任
和罢免。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事会确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有理人员应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面值1元。 股面值1元。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 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