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公司总股本由 212,543,701 股变更为 278,310,784 股,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212,543,701 元变更为 278,310,784 元;同时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20,007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可行权的议案》,鉴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宜。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5 日,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 238,745 份,新增股票 238,745 股。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完毕。
因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7 股,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20,007 股。
经过上述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公司总股本将由 278,310,784
股变更为 278,529,522 股,注册资本由 278,310,784 元变更为 278,529,52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柒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柒
仟捌佰叁拾壹万零柒佰捌拾肆元(小写:人 仟捌佰伍拾贰万玖仟伍佰贰拾贰元(小写:
民币 278,310,784 元)。 人民币 278,529,522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8,310,78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8,529,522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公司因包销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事项。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过 3,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
或有关规定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审议批准。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分之二以上通过。
性文件、公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提供担保的,该担保事项如由董事会批准的,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则出席该次董事会并同意或投弃权票的董事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供及解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保责任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
所受到的损失);该担保事项如由总经理办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公会会议批准的,则出席该次总经理办公会 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议并同意或投弃权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供及解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所受到的损失);该担保事项如系由其他个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人单独或联合作出决定的,则参与作出决定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的个人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供及解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保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并按公司内部责任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追究制度追究其他责任。对该等担保事项负 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在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年度考核时不得被评为考核级次中的第一级 意。
(按好至坏的标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该担保事项如由董事会批准的,
则出席该次董事会并同意或投弃权票的董事
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公司提供及解
除对外担保所产生的费用,因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