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之日起自动解除职务,公司取消监事会后,白冠秋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磊磊先生和吴宗南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人员原
任期自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8 年 1 月 7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白冠秋先生、张磊磊先生和吴宗南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离任后,上述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白冠秋先生、张磊磊先生和吴宗南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删除“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表。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
三、本次制定、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新制定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对公司部分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制度名称 变更方式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号
1 公司章程 修订 是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修订 否
序 制度名称 变更方式 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号
1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内幕信息保密及内部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否
2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4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5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余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相应废止。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2,469.0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82,469.0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