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5 年 12 月修订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 东...... 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15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18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党建工作...... 25
第六章 董事会...... 27
第一节 董 事...... 27
第二节 董事会...... 31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9
第一节 通 知...... 49
第二节 公 告......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3
第十二章 附 则...... 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7911418611。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80 万股,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LIN JINGUAN ELECTR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延寿路 4 号
邮政编码:130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2,469.07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科技创新、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机动车充电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气设备修理;储能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徐海江、徐海涛和郭长兴。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认购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持有股份数额(股)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徐海江 货币 8,000,000.00 8,000,000.00 80.00%
徐海涛 货币 300,000.00 300,000.00 3.00%
郭长兴 货币 1,700,000.00 1,700,000.00 17.00%
合计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2,469.0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包括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 20 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 20%,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诺的,从其承诺。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