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废止部分制度的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中的部分子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
1.《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改为“股东会”、“股票”改为“股份”、“种类”改为“类别”,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并部分公司内部部门名称调整等。前述修订因所涉及的条目众多,若原章程和相关制度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整、文字顺序调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四方精创资讯(深圳)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由四方精创资讯(深圳)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作为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发起人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营业执照号为:440301503230043。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4269153R。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064.927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3,064.9275 万股,全部为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行: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形外,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应按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