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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61 深市 田中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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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9

田中精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3-00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补偿金 21,307.94 万元;违约金以人民币 21,307.94 万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起至实际付清补偿金日止;因仲裁
所产生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保全费等仲裁相关费用。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已对涉及的债权计提减值损失;本次执行款项收回及终结执行程序整体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6 日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 03 执 5055 号之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受理通知[(2019)沪贸仲字第 18880 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申请人决定受理公司提起的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
的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9)。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
限公司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争议仲裁案裁决书[(2022)沪贸仲裁字第 0681 号]。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公司业绩补偿争议仲裁案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2)粤 03 执 5055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龚伦勇

  被执行人:彭君

  申请执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伦勇、彭君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2)沪贸仲裁字第 0681 号仲裁裁决书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立
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398151.42 元,在扣除执行费 5872.27 元后,余款已划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龚伦勇
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海南路 99 号湖悦天境花园 3 幢 1908 号房产[不动
产权证书号:苏(2020)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第 9004463 号]、被执行人彭君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力高君御花园 8 号楼 119 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40242 号]、被执行人彭君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力高君御花园 8 号楼 106 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41796 号]、被执行人彭君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力高君御花
园 8 号楼 120 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40782 号]
和被执行人彭君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力高君御花园 8 号楼 105 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40757 号]。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
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因东莞市鑫华翼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粤 73 知民初 32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12 月 4 日出具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2 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如下: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 73 知民初 321 号民事判决;驳回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 57428.8 元,退还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428.8 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已对涉及的债权计提减值损失;本次执行款项收回及终结执行程序整体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仲裁案件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公司能申请恢复执行且收到执行款项,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粤 03 执 5055 号之
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 982号]。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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