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5-070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 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位;并对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章程备案的手续事项。
1、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 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删除原有的监事会章节内容。全文删除 “监事会”“监事”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 成员”,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3、《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 及格式的调整等以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修改, 不再逐条列示。
4、《公司章程》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定、由田中精机(嘉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 规定,由田中精机(嘉兴)有限公司整体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取得营业执照。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51199313Q。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5,705.6692 万 元 ,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57,056,692 元。
15,705.669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必要
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准,可以发行其他
种类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生产销售自动化机电设备、自动化系统、自动 括:生产销售自动化机电设备、自动化系化机械及电子部件、机械部件;对自产产品提 统、自动化机械及电子部件、机械部件;
供售后维修服务。 对自产产品提供售后维修服务。(除依法须
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业执照为准。 展经营活动)。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
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 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个人所认购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壹元。 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二十 一 条 公 司已 发 行的 股 份数 为
15,705.6692 万 元 ,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57,056,69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5,705.669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必要
时,经国务院授权机构的批准,可以发行其他
种类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法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 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如涉及),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股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