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或“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相应废止;
(二)在董事会人数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董事会人员结构,设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次修订具体条款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
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修订、制
定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要提交股 备注
东大会审议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修订
2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修订
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修订
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是 修订
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修订
6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否 修订
7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否 修订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修订
12 《总经理工作细则》 否 修订
13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6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否 修订
18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否 修订
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否 制定
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否 制定
上述修订、制定的内部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第 1-5 项制
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均修订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描述删除,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所涉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如仅涉及前述修订,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维护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第八条 务的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助。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