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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31

先导智能: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及全资孙公司广东贝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贝导”)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4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1,856,823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2.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94.05 元。该次募集资金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0,00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总额 3,077,356.10 元,保荐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的进项税额为 738,016.05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7,660,654.00 元。

  该次募集资金于2021年6月10日全部到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21]33267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广东贝导已于近日新开立银行账户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变更后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广东贝导智  中国建设银行                                    先导华南智能装备
 能科技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44050164223709555888    0 元      产业园建设项目
  公司      珠海市分行

注:截至 2023 年 1 月 29 日,变更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从公司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拨付至上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东贝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先导华南智能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苗涛、许佳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网银支付除外),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协议,公司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

  第一条 将原协议“第 1 条”中相关内容“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动化设备生
产基地能级提升项目、先导工业互联网协同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调整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能级提升项目、先导工业互联网协同制造体系建设项目、无锡先导产业园二期厂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本协议作为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予约定的,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一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公司、广东贝导、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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