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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38 深市 鹏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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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确认董事角色及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6-003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确认董事角色及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及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确认董事角色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委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选公司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中国香港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拟提名刘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明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二、确认董事角色情况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董事会确认本次 H 股上市后,公司各董事角色如下:
  执行董事:夏信德先生、甄少强先生、鲁宏力先生、夏杨女士、薛艳妮女士;


  非执行董事:梁朝晖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南俊民先生、宋小宁先生、彭方平先生、刘明先生。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三、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委员情况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将相应调整,因此,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调整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构成情况如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刘明(独立非执行董事)、南俊民(独立非执行董事)、梁朝晖;刘明为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南俊民(独立非执行董事)、彭方平(独立非执行董事)、夏杨;南俊民为召集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彭方平(独立非执行董事)、南俊民(独立非执行董事)、梁朝晖;彭方平为召集人。

  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为:夏信德、夏杨、甄少强;夏信德为召集人。

  上述调整自公司本次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上述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5 日
附件:

                          刘明先生简历

  刘明先生,中国香港籍,1976 年出生,于 2007 年 11 月获得香港浸会大学会计学专
业博士。2001 年 8 月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任助理研究员,在澳门大学任助理教授,在香港浸会大学任助理教授。现任澳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澳门大学会计及资讯管理学系系主任。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日,刘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3.2.4 条所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