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8 证券简称:鹏辉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6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并修订 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 司)。
2 第三条 公司以特殊的发起设立方式即 公司以特殊的发起设立方式即有限责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广州 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在广州市市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 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126000124432。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726811355L。
第四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3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于 2015 年 4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100 万股,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4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5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6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7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8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
书、财务负责人。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9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的宗旨:我们将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我们将致
力秉持领先技术,通过研究和开发各种与储 力秉持领先技术,通过研究和开发各种与储
10 能有关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的先进管理 能有关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的先进管理
经验,保持产品具有上乘的品质,以倡导行 经验,保持产品具有上乘的品质,以倡导行
业规范,使自己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储能行业 业规范,使自己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储能行业
的领导者。 的领导者。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11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12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50,334.336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50,334.3360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持股计划的除外。
14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5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