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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5-02-16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xiBosscoEnvironmentalProtectionTechnologyCo.,Ltd.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五年二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发行人”、“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和许开绍承诺:其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博世科股份,自博世科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博世科回购;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许开绍承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博世科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博世科股份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减持底价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博世科并予以公告。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博世科。
    2、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其所持有的博世科股份,自博世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博世科回购。
    (2)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晨财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博世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博世科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的100%,减持价格为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遇除权除息,上述减持底价及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在减持前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博世科并予以公告。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博世科。
    3、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承诺
    (1)王双飞关联股东王其、杨崎峰关联股东黄崇杏承诺:其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博世科股份,自博世科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博世科回购;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程韵洁、陈国宁、朱红祥、詹磊、徐萃声、计桂芳、陈文南、陈楠、陆立海、叶远箭、肖琳、覃程荣、罗文连、张文亮、成一知、易伶、张勇、林丽华承诺:其所持有的博世科股份,自博世科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博世科回购。
    (3)霍建民、张频、詹学丽、杨金秀、莫翠林、王继荣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琪、周茂贤、黄海师、李琨生承诺:其所持有的博世科股份,自博世科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博世科回购;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8月14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调整。
    (2)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双飞、宋海农、杨崎峰、周茂贤、黄海师、陈琪、李琨生、陈文南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博世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博世科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博世科股份;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博世科股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①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I、公司回购股份;
    II、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III、其他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②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I、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II、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份回购议案,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份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份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④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约束措施
    ①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如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