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2-24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暨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条款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4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股本总数337,948,84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
168,974,422股,转增后总股本为506,923,266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登记为准)。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337,948,844元变更为人民币506,923,266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37,948,844 元。 506,923,266 元。
第一章总则增加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337,948,844 股,均为普通股。 506,923,26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决议。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者注销。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股份后,属于第(三)、(五)、(六)项
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得转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外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6 个月时间限制。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提起诉讼。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并决定其报酬;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