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ST 长药 公告编号:2026-021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2月24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收到7名原告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鋆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赵敏、昆山晨辉热压板有限公司、秦皇岛万法商贸有限公司、山海关鹏泰货运联合车队、江阴市永舜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分别起诉长药控股及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7起诉讼文书,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1787.77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5,469.5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2.64%。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5,469.52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2.64%。具体如下:
1、原告奥力孚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有业务往来。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货款204112.2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按LPR一倍标准,自202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408.27元;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
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6年1月20日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立案,目前未开庭。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原告江苏磊士鑫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02596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令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12月1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12月31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磊士鑫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025960.25元及利息(以5025960.25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4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案涉及的2.8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3、原告曼德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给付货款42,187.6元;判令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50%计算,以42,187.6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12月22日为618.94元;判令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6年1月8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6年3月2日开庭审理。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4、原告秦皇岛力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90494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904943.28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6年1月26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2026年2月11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5、原告秦皇岛腾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6113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113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12月1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2026年1月20日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腾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11338元及利息(以611338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算);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957元、保全费3577元,由被告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案涉及的0.85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6、原告苏州翔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江苏启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江苏启澜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90824.92元,并以90824.92元为基数,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1.5倍LPR计算的逾期利息;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10月2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立案,2025年12月1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7、原告浙江晟霖益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浙江大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被告浙江大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羿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376万元,共同支付违约金33840元(违约金以376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2025年10月14日的违约金为33840元),共同支付原告备货损失586910.06元,共同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羿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5年11月17日在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立案,2026年1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8、原告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38783元,并支付以638783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1日为2992.65元,暂总计为641775.65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6年1月19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2026年2月9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9、原告江阴天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3316456.81元及逾期利息(以3316456.8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6年2月12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6年3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10、原告常州市鋆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48,000元;判令被告一立即接收并验收原告已准备完毕的剩余设备;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该案已于2026年2月12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6年3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11、原告齐河双百数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齐河双百数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7日签订的《光优组件生产设备销售合同》;判令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齐河双百数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5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3日,为89910.93元。本息暂共计1139910.93元);判令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齐河双百数码影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金(以2,625,000元为基数,自第一笔预付款应支付之日次日即2024年2月27日起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3,125,000元为基数,自第二笔预付款应支付之日次日即2024年3月27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3日,共计4,972,537.5元)并赔偿损失;判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律师费。该案已于2026年1月21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6年3月17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12、原告秦皇岛丰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河北羿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2114396.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该案已于2026年2月3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将于2026年3月17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13、原告秦皇岛鸿之雁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