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851.6912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910.0317 万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书、副经理及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具体项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LED 电子显示屏的研发、生产加工、 目另行申报);LED 电子显示屏的研发、销售,计算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销售(以上不含禁止、 机软件开发、服务、销售(以上不含禁止、限制项目);限制项目);电子设备及自产产品的安装、维护、技 电子设备及自产产品的安装、维护、技术咨询、租赁术咨询、租赁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节能项目设节能项目设计、技术咨询与服务;广告发布;会务服 计、技术咨询与服务;会务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LED 电子显示屏
营)。 的生产加工;广告发布。(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
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币 1 元。 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851.691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6,910.0317 万股,均为人民币
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限内可按照相关规定及公
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发行文件规
定的转股程序和安排将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
司股票。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公司根
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股份登记、上市及工商变更等
事宜。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的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