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300355 深市 蒙草生态


首页 公告 蒙草生态:关于PPP项目提前终止及债务重组的公告

蒙草生态:关于PPP项目提前终止及债务重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300355        证券简称:蒙草生态        公告编号:2025-091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PPP 项目提前终止及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8 年 8 月 4 日,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披露了《关于签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5)。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蒙源生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蒙源生态”)与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东乌住建局”)签署《东乌珠穆沁旗美化和绿化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PPP 项目合同》(简称“《东乌 PPP 项目合同》”),合同约定蒙源生态承担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合作期 12 年。
2022 年 1 月 1 日项目完成建设,进入运营期。

  为把握中央及内蒙古自治区化债政策的窗口期,尽快回收货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新业务发展,经各方协商,拟签署《东乌珠穆沁旗美化和绿化工程 PPP 项目提前终止协议》(简称“《项目终止协议》”)提前终止本PPP 项目合作,并对债权债务重组进行约定。

  本终止协议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重组方名称: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企业类型:政府公共机构

  (三)办公地址: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行政办公区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的债务重组人为本项目业主,债务重组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债务重组人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债务重组方案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确认本次债务重组涉及的项目费用总额为
27302.0938 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东乌住建局已累计支付 3855.9740 万元,尚未支付项目费用 23446.1198 万元。

  根据终止协议约定,东乌住建局于签署《资产资料移交清单》后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12368.00 万元,2026 年一季度支付 2798.86 万元、2026 年三季度支付
2176.3 万元、2026 年四季度支付 2176.4127 万元,共计支付 19519.5727 万元后,
公司对剩余债务予以豁免。如在上述时间结点逾期未支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付款利息。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乌珠穆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内蒙古蒙源生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丙方:东乌珠穆沁旗兴旺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原东乌珠穆沁旗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东乌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 10 年运营期内,项目服务费需逐年纳入
财政预算安排,长期支付形成较大财政资金统筹压力。为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相关款项一年内结清,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依据《东乌PPP 项目合同》第十二章“合同解除”条款,决定提前终止项目合作,特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合同终止安排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 PPP 项目合同关系正式终止;

  2、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由甲方全面承接该 PPP 项目的运营养护工作,乙
方不再就 PPP 项目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该 PPP 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保修、保管等全部责任)。

  (二)项目费用及应付金额确认

  1、应付费用总额:根据《东乌 PPP 项目合同》“第十项 收入和回报”条款
约定,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项目应付费用总额为 27302.0938 万元(所有费
用核算均以已生效的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审计报告为准)。

  2、已支付金额:甲方已累计支付 3855.9740 万元,其中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合计 3761.15 万元,前期工作经费 94.824 万元。


  3、确定待支付金额:

  为充分享受本次国家化债政策的支持,乙方同意,甲方于以下时间结点支付项目结算款:

  (1)《资产资料移交清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12368.00 万元;
  (2)2026 年一季度:支付 2798.86 万元;

  (3)2026 年三季度:支付 2176.30 万元;

  (4)2026 年四季度:支付 2176.4127 万元;

  (5)甲方按照上述约定共支付 19519.5727 万元后,剩余欠款予以免除;
  (6)上述时间结点逾期未支付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逾期付款利息。
  4、税费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含乙方开具发票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丙方股权退出方式

  各方同意,为实现丙方出资权益的退出及简化付款流程,采取如下操作:
  1、乙方在收到甲方首笔项目结算款后,以清算的形式将丙方股权投资款退回至丙方账户;

  2、乙方在办理企业清算、注销后续工商法定手续时,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

  (四)资金支付要素

  1、乙方开具的等额合法发票;

  2、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项目建设期费用结算确认单》;

  3、乙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指定账户信息确认函(含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4、甲乙双方确认的《项目终止协议》原件。

  (五)项目移交约定

  1、移交时间:本协议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成立移交工作组,共同对项目资产、资料等进行清点造册,并签署《资产资料移交清单》。

  甲方在签署《资产资料移交清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款项(即人民币 12368.00 万元)。

  乙方在收到第一笔款项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全部实物资产、档案资料
的现场移交,并与甲方或甲方指定部门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甲方在签署《项目移交确认书》后,按第二条第 3 第②③④⑤约定的时间支付后续款项。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移交迟延,相应付款期限予以顺延。

  2、移交内容:包括 PPP 项目识别、招采、实施阶段的全部档案资料,项目现场的生物资产(各类种植苗木)及附属设施(硬化铺装、水系景观、照明灯具、雕塑等)。

  3、移交标准:绿化工程及其他景观工程按现场实际情况移交。乙方在移交前需完成项目资产权属清晰性确认,确保资产无抵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并向甲方出具资产权属无争议的书面承诺。移交时,甲乙双方或甲方指定部门与乙方共同签署移交明细(需甲乙双方及甲方指定部门三方盖章确认)。移交完成后 1 个月内,甲方应完成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资产正式纳入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乙方需配合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六)协议解除及后续权利义务

  1、单方解除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该 PPP 项目未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评审;

  (2)专项债券资金未获批准,导致甲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

  (3)本协议经乙方控股母公司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逾期 15 日未纠正违约行为的。

  2、协议解除后处理:

  (1)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

  (2)甲乙双方恢复履行《东乌 PPP 项目合同》原约定的权利义务;

  (3)双方互不追究因本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但违约方需承担解除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

  (七)项目退库手续

  甲方作为项目实施推进主体,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启动 PPP 项目退库
手续(包括向财政部门提交退库申请及相关项目资料),退库流程需严格遵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PPP 项目退库的相关规定,退库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无条件配
合提供退库所需文件(如项目合同、财务凭证等),并在甲方提出需求后 3 日内完成配合工作。退库完成后,甲方应在 15 日内向乙方出具财政部门开具的退库确认文件,作为项目正式退出 PPP 管理库的依据。

  (八)协议生效、文本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且经乙方控股母公司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 PPP 项目终止及债务重组旨在把握本轮国家和地方政府化债政策窗口期,加快项目资金回流。通过本次债务重组项目回款期提前五年,虽然公司豁免部分债务,但通过确定性的支付安排,可加速资金周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防范经营风险。截止本公告日,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该笔债权账面净值 23021.30 万元,本次重组后可回收金额 19519.57 万元,以上事项预计影响公司本期税前利润约-3501.73 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东乌珠穆沁旗美化和绿化工程 PPP 项目提前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