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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4-20

同大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公司股份转让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若公司存有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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