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1 证券简称:同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对《公司章 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制定。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1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人。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2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新增第九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5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 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6 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7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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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认购的股份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公司设
9 所示: 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0,000,000 股、面额
……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80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880
1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11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助。 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
1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1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的本公司股份。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