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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日期:2023-12-29

同有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公司由北京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成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更成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记。原北京同有飞骥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义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为 91110000700149914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内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  股份。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证券。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证券。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直接或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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