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1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相关条款及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维护股东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表述相应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或删除,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规范为“股东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 修订后
原章程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维护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
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原章程 修订后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北京同有飞骥科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北京同有飞骥科
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2010 年 9 月 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以 2010 年 9 月
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中的4,500万 30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中的 4,500 万
元折合股本总额为 4,500 万股,每股 1 元,余 元折合股本总额为 4,500 万股,每股 1 元,余
额转入资本公积。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及 额转入资本公积。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及
股本结构为: 股本结构为:
序 股东姓名或名 认购股份 所占比 序 股东姓名或名 认购股份 所占比
号 称 (股) 例(%) 号 称 (股) 例(%)
1 周泽湘 11,176,293 24.8362 1 周泽湘 11,176,293 24.8362
2 杨永松 11,176,293 24.8362 2 杨永松 11,176,293 24.8362
3 佟易虹 11,176,293 24.8362 3 佟易虹 11,176,293 24.8362
4 沈晶 1,297,238 2.8828 4 沈晶 1,297,238 2.8828
5 肖建国 1,155,721 2.5683 5 肖建国 1,155,721 2.5683
6 袁煜恒 648,619 1.4414 6 袁煜恒 648,619 1.4414
7 罗华 589,654 1.3103 7 罗华 589,654 1.3103
8 王磊 471,723 1.0483 8 王磊 471,723 1.0483
9 李焰 235,861 0.5241 9 李焰 235,861 0.5241
10 方仑 212,275 0.4717 10 方仑 212,275 0.4717
11 谢红军 141,517 0.3145 11 谢红军 14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