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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安水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4

巴安水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20-182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 日(星
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 666 号上海巴安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30 日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张春霖先生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71,269,60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5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70,189,1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3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80,43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61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323,0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49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242,6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33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80,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613%。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未兑付部分的“17 巴安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关联股东张春霖先生回避表决;

  同意 3,32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3%;反对 2,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3%;反对 2,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71,267,0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2,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20,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3%;反对 2,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牧也、孙薇维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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