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涉及监事会、监事等相关条款不再适用。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删减、新增部分条款、章节而调整对应的章节序号、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以及标点符号、数字格式调整等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条款,不再逐条列示。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公司由原北京银信长远科技有 公司由原北京银信长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北京银信长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 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
负债和业务。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 务。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换领注 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册号码为 110108006995871 的《企业法人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营业执照》。 91110000762955583N。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银信长远科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银信长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rust&Far
Technology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有关监管机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益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