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0 证券简称:华峰超纤 公告编号:2023-068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人。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
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
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
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
的其他地点。 地点。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意见。 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监事和股东。 说明理由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和股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下列任一情形: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主体资格要求;
的内容。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关规定;
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并作出决议。 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应当将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
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相关规定
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
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授权委托书、表
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
内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