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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7 深市 迪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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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迪威迅: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9

ST迪威迅: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ST 迪威迅        公告编号:2023-098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名。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1,258.00 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58.0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季红、崔
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季红、崔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

  (三)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季红、崔朦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0),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9月 30 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5 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以 2.28 元/股的价格向符
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0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减资事宜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2022 年 9 月 9 日,完成对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10,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九)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89.00 万股。

  (十)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330.00 万股。

  (十一)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1,258.00 万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诉讼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共计 31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
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符合解除限售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述情形,符合解除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永信瑞和
                                                            会计师事务所(特
(1)公司层面考核业绩考核                                  殊普通合伙)对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1-2022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深永信会审证字
      首次授予                      业绩考核目标                [2023]第 0002 号):
      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度公司实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    营  业  收  入
                        入增长率不低于 18%                        458,498,848.15 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    相比 2020 年公司营
                        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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