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规范经营范围表述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的要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按照规范化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前: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调整后: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取消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取消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三、修订《公司章程》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部分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条款
中仅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做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修订
前后对照情况。
3、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
分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互相替换、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
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动和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 售;电气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智能基础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智能装 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 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让。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列限制性规定: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会计报告;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