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
变更前: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
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锐奇工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第三条 公司由上海锐奇工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
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55944W),具
有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实业投资,电机、模具、电动工具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产品、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产、销售和维修,机电产品、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智能装备的技 五金交电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智能装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技术开 术开发和销售,从事互联网、工业信息及物联网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发和技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案; (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做出决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议;
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做出决 式做出决议;
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式做出决议; 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供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提供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