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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16 深市 保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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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7

保力新: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保力新    公告编号:2023-034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于 2022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 7 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4,021.1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3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5 件(均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3,927.98 万元,占比为 97.68%;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2 件(均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93.20 万元,占比为 2.32%;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累计涉及的未决诉讼案件 8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7,369.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4.47%;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累计涉及的未决诉讼案件 4 件,涉诉金额共计约 167.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6%;

  4、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涛

  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9,841,900 元;
  (2)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涛

  被告三: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6,6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本金 15,311,100 元;

  (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5,311,100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本金 5,261,999.99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013,723.35 元;


  (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6,275,723.34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5: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本金 1,209,18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41,938.11 元;

  (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251,126.11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迪雅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24,928.1 元及逾期利息
7,553.84 元(以 224,928.1 元为本金,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9 月 2 日为 7,553.84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232,481.94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 232,481.94 元的财产。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4 日
签订的关于电动物流车电池采购框架协议(含其附件)及采购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 509,765.5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 189,744 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的欠模具款、货款 1,677,673.23 元及利息暂计 36,489 元(利息以
1,677,673.23 元为基数,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 1.5 倍自 2022 年 1
月 1 日暂计 6 个月,以后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1,677,673.23 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分别以 1,623,800.0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以 53,873.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3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0,226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保力新(蚌
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
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67,794.68 元及逾期利息 853.66 元(以 167,794.68 元为
本金,自 2022 年 7 月 1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
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 853.66 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履行提货义务(已生产的彩盒(粉色)16960 个)并支付相应货款 94,976 及逾期利息 483.19 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264,107.53 元。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
向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67,794.68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67,794.68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 3.7%上浮 50%即 5.55%,从 2022 年 7 月 18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2)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3,130 元。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股东减资纠纷,原告东莞市豫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
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49,040 元及逾期利息 18,023.38 元(以 549,040 元为本
金,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标准计算,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为 18,023.38 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 567,063.38 元。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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