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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林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6


 证券代码:300100        证券简称:双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00 在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璜溪口 666 号公司中央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邬建斌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5 月6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
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4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4,856,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94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0,089,6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0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3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7,2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7%。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8,7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19,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7%;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弃权 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0,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104%;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4%;弃权 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18,2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3%;
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弃权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0,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36%;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284%;弃权 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8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17,5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0%;
反对 1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弃权3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9,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89%;反对 10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326%;弃权 3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5%。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25,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7%;
反对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37,0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83%;反对 9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6%;弃权 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22%。

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08,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8%;
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8%;弃权3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0,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86%;反对 10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689%;弃权 3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25%。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8,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66%;
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51%;弃权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9,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97%;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704%;弃权 4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99%。

  关联股东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邬建斌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711,6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1%;
反对9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3,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52%;反对 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0%;弃权 4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8%。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4,648,9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5%;
反对 1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弃权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0,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04%;反对 1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0595%;弃权 6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3,563,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9%;
反对 1,236,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7%;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75,8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882%;反对 1,236,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5.9333%;弃权 5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5%。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曾东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