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此
议案无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1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
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
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托书。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2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托书。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公司 H 股股东的委托授权安排,可适
用H股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
公司 H 股股东的委托授权安排,可 定。
适用 H 股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定。 如该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
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名以上的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
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理人或代
表;但是,如果两名以上的人士获得
授权,则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书应载明
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
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
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
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
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
权),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一票表决权。 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
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披露。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权的股份总数。
3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 权的股份总数。
须就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
任何股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成或反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 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东须就
违反前述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 相关议案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
的任何表决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东就指定议案只能够表决赞成或反
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前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所作出的任何表决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不得计入表决结果内。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 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 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注: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