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航宇微 公告编号:2026-002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3.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因个别审计业
务的原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为避免对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产生影响,经审慎研究与评估,公司拟不再续聘中兴财光华。经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聘,公司拟聘请大华所担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
4.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5.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开选聘工作(第二次)。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5)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6)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合伙人 150 人,注册会计师 887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
(7)大华所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 210,734.12 万元,审计业务
收入为 189,880.76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80,472.37 万元。
(8)大华所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为 112 家,审计收费总额
12,475.47 万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 12 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
(1)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
(2)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
(3)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4)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 诚信记录
大华所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41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和纪律处分 3 次;41 名从业人
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 次、监督管理措施 28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陈林,199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 9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 年 6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5 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或复核上市公司报告数量 4 家,具体包括: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过上市公司、
新三板公司的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斌,2013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 10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 10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5 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2 家,具体包括: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从业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00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5
年拟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陈林、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海成近三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大华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 2025 年度审计费用为 164.5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139.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 25 万元,同比降低约 23%,下降的原因系公司基于市场化公开选聘结果,结合对 2025 年审计服务的综合判断,并兼顾成本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自 2020 年起聘请中兴财光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兴财光华对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中兴财光华因个别审计业务的原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并确保审计业务质量,经充分沟通和审慎研究,公司拟不再续聘中兴财光华,拟改聘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鉴于公司前次《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公司重新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变更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方案>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核查,认为大华所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其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改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