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下划线:新增内容
删除线:删除内容
修订前内容 修改对照文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股,于 2010 年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5,000,000 股,于 2010 年 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 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
费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6,874,32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96,874,32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
民币普通股 696,874,323 股,没有其他种类股。 民币普通股 696,874,323 股,没有其他种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赠与、垫资、担保、借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对购买或者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违反前三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