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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3-041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年4月27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7)。

  2023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谭平江: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 元。

  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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