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2-019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
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激励对象陈锐先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万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比例0.09%,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32,539,000元减少至132,419,000元。
二、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
环保科技研发;除尘、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节能工程承包;除尘、脱硫、脱硝、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变更后:
环保科技研发;除尘、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节能工程承包;除尘、脱
硫、脱硝、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生产及
销售;软件开发。(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修订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同
时,公司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
三、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注
册资本减少、经营范围变更等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2,539,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2,419,000
元。 元。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环保科技研发;除尘、脱硫、脱硝、污水 围:环保科技研发;除尘、脱硫、脱硝、污水处理、节能工程承包;除尘、脱硫、脱硝、输 处理、节能工程承包;除尘、脱硫、脱硝、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低压成套 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 开关设备的生产及销售;软件开发。(依法需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2,539,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2,419,0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后,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四条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