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设置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重要内容修订情况
1.不设置监事会的情况
公司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会未通过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3.《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动的,依次顺延。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 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新 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特种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 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储能技术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息系统集成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配 准)
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 一般项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新兴能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 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息系统集成服务;特种设备销售;配
动)。 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 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出口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准)。 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 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