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声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股份”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最终以工
商登记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 7 号(孵化楼)4 层”
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 号院 11 号楼 1 至 5 层 101”。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豪东路 9号院 11 号楼
1 地丰贤中路 7号(孵化楼)4层。 1 至 5 层 101。
邮政编码:100094 邮政编码:10009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公司因为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要约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3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具体实施细则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月时间限制。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4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5 —— 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已经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修订或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于每年发生的数
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预计,预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超出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满足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
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